老李在县造纸厂干了14年,他去社保局办退休那天,工作人员翻了两页档案以后,就说:“你这里面,有3年是临时工身份不算,还有2年单位改制,没交费也不算,另外1年你被除名了,因此还是不算,加起来6年全作废。”老李当时手都凉了,14年一下子少了6年,每月少拿一千多块钱,他差点就签字认了。后来我帮他用了三个方法,才把每一段死局都给盘活了。到底是哪三个方法?你往下看就知道了。
第一种作废的情况,社保局说“临时工那几年不算工龄”,你不要被身份标签套住了,你要拿事实工龄来破解
老李从1985年到1988年这段时间,一直在造纸厂干临时工,并且厂里没有给他办过任何手续。社保局就说“临时工不是正式职工,所以那段不能算”。这句话表面上看是制度规定,但实际上混淆了一个根本问题,因为视同缴费认定的核心是连续工龄,而不是什么身份标签。什么叫连续工龄?就是你实实在在工作过的那段时间,而不管当时叫的是什么名头。国家后来发的〔64〕中劳薪字第344号文件里面早就写明:临时工转正以后,其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,是可以合并计算工龄的。为啥要这么写?因为政策制定者很清楚那个年代,绝大多数人,都是从临时工开始干起来的,要是一刀切全部不算,那就等于否定了他们的现实情况。
老李后来把1986年的工资条和一张工会会员证给找了出来,这些东西,证明他当年跟正式工一样在岗、一样领钱、一样交会费。他把这些老物件和文件号一起递上去以后,说:“我不跟你争身份,我跟你争事实——我这三年里边每一个工作日都在机器旁边站着。”社保局的人就认了。你记住,他们拿身份来卡你的时候,你就要拿事实反驳回去,事实这东西永远大于标签。
第二种作废的情况,社保局说“单位改制那年没交费,那段工龄作废”,你不要被没缴费吓到了,你要用分清责任主体来破解
老李在1989年到1990年这两年期间,造纸厂搞承包改制,导致厂里没有给他交 养老保险 ,社保局就说“没交费就不能算视同缴费”,老李差点就信了。我让他先去查一下本地的个人缴费制度,是从哪一年开始实行的,结果他们县是1992年才开始的。这就是说1989年和1990年这两年在全国范围内根本没有个人缴费这一说,你让谁来交?让厂里交?可厂里当时连工资都发不出来。
这里边有一个深层次的逻辑: 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的是“国家有没有替你兜底”,而不是你本人有没有交过钱。《 社会保险法 》第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:视同缴费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由政府来承担的。这句话意味着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,你那个单位有没有交过钱,或者有没有能力交钱,这些事情跟你的工龄认定没有一毛钱关系——那是国家和单位之间的账目,而不是你个人的账目。
老李拿着这条法律去 申请复议 ,复议机关一看就直接责令社保局把那两年给补上了。你记住,他们拿“单位没交费”来压你的时候,你就回一句:“那会儿还没有个人缴费制度呢,单位交不交那是我的事吗?”
第三种作废的情况,社保局说“你被除名了,之前的工龄全作废”,你不要以为被除名就没救了,你要用除名和开除之间的差别来破解
这是最扎心的一种情况。老李在1991年因为跟车间主任吵了一架,就被厂里贴了一张“除名决定”,社保局就说“除名等于自动离职,所以之前的连续工龄全部清零”。我当时问他:“那张处分决定还在不在?”他说压在箱子底二十多年了。我让他翻出来一看,上面写的确实是“除名”两个字,而不是“开除”两个字。
开除是对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最重的一种处分,要是一旦被开除了,那之前的工龄确实可能会受到影响。但是除名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旷工或者脱岗造成的,它属于企业的管理行为,而不是行政处分。原劳动部办公厅发的劳办发〔1995〕104号文件里面明确规定:被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以后,其连续工龄应当怎么计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,不能一刀切全部清零。
我带着老李和那张除名决定,去了社保局以后,把文件号拿出来就说:“除名不是开除,你们不能套用开除的规则。”社保局的人商量了半个小时,最后把他被除名那一年之前的工龄全部保住了,只扣了被除名当年那几个月。你听好了,你要是也有这种情况的话,第一件事不是自认倒霉,而是去翻档案——把那个词看清楚:开除、除名、自动离职,这三个词代表着三条不同的认定结果。
这三种作废情况,表面上看是制度问题,但实际上全是理解问题。临时工那一段,你要明白政策认的是事实工龄,而不是什么身份标签。单位没交费那一段,你要明白那笔账是国家兜底的,而不是你的过错。被除名那一段,你要明白处分是有等级的,而不是所有处分都等于清零。
老李的14年工龄最后认回来了13年,他只说了一句话:“早知道这些道理,我早几年就该去争。”你现在已经知道,了那就不要等了。把这三个方法收好——第一个方法是拿事实驳回去,第二个方法是拿法律分清责任,第三个方法是拿文件辨明性质。这么做下来你的工龄谁都作废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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